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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静与熊伟,李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熊伟,李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669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熊伟,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李格,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原告李静诉被告熊伟、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