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朝庆、李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朝庆,李曼,黄东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3民初1597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玉忠,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王秋军,该社职工。被告陈朝庆,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曼,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黄东博,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朝庆、李曼、黄东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朝庆于2013年4月26日,在我社申请贷款10万元,现结欠本金99603.85元,2015年4月26日到期,贷款结息2015年6月30日,由被告李曼、黄东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经我社信贷员多次催要拒不偿还。现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99603.85万元及利息。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找不到被告,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原告应在查明被告具体情况下,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娄 炳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