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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公庆山与武中华、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庆山,武中华,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公庆山,男。被执行人武中华,男。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中华,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已经将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及法定代表人武中华来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