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梁宝才诉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才,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7564号原告梁宝才,男,1956年3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宝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立娟,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明瑜,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梁宝才与被告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晟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宝才和被告兴瑞晟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立娟、马明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宝才诉称:我在兴瑞晟世公司停薪留职三年,从1987年7月24日至1990年7月24日,每月按原工资缴纳16%退休统筹基金,因缺4%的退休统筹基金导致退休金减少。我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要求法院判决:兴瑞晟世公司为我补缴1987年7月24日至1990年7月24日退休统筹基金差额。被告兴瑞晟世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梁宝才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按照各方所签订的协议为梁宝才缴纳了退休统筹基金。经审理查明:梁宝才主张其在兴瑞晟世公司停薪留职三年,从1987年7月24日至1990年7月24日,每月按原工资缴纳16%退休统筹基金,因缺4%的退休统筹基金导致退休金减少。兴瑞晟世公司不认可梁宝才的上述主张。2016年4月28日,梁宝才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兴瑞晟世公司:补缴1987年7月24日至1990年7月24日退休统筹基金差额。2016年4月28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16〕第26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梁宝才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梁宝才对大兴仲裁委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梁宝才要求兴瑞晟世公司为其补缴退休统筹基金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无权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宝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格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