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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薛尚法与卓恩彬、蔡海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尚法,卓恩彬,蔡海彬,何孟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188号原告薛尚法,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卓恩彬,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蔡海彬,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何孟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尚法与被告卓恩彬、蔡海彬、何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尚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恩彬、蔡海彬、何孟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尚法申请撤回对被告卓恩彬、蔡海彬、何孟梁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尚法撤回对被告卓恩彬、蔡海彬、何孟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尚法负担。审判员  许舒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