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均与被告杨胜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均,杨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718号原告何大均,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友,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均与被告杨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大均负担。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