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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均与被告杨胜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均,杨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718号原告何大均,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友,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均与被告杨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大均负担。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