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金伢与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伢,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4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伢,驾驶员。被执行人徐明。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协商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