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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志伟申请吴朝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伟,吴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69号申请人陈志伟被执行人吴朝杰本院在执行陈志伟申请吴朝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