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利平、郝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游利平,郝爱玲,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赵会祥,郝玉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民初633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洲银行)。。地址:磁县友谊北大街路西1幢。法定代表人:康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娟、王自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游利平。被告:郝爱玲。被告: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霜公司)。营业执照号:130427000020080。地址:磁县磁州镇陈庄社区北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游利平。被告:赵会祥。被告:郝玉连。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游利平、郝爱玲、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赵会祥、郝玉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娟、王自刚,被告赵会祥,被告郝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利平、郝爱玲、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洲银行诉称,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游利平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游利平提供12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等额还本(以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三个月的25日为首期还款日,之后于每三个月同日还款),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借款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逾期贷款。贷款方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日,被告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游利平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赵会祥、郝玉连也于当日向原告提供了个人保证书,承诺为被告游利平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游利平发放贷款12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在第二期贷款本金到期时,被告游利平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1、被告游利平、郝爱玲偿还贷款本金89987.61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傲霜公司、赵会祥、郝玉连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游利平、郝爱玲、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均未答辩也未到庭。被告郝玉连辨称,原告与被告游利平等约定的借款期限不明确,合同约定借款12万元的借款期限为1年,但对该12万元又约定分四个季度偿还,至原告起诉时仅有6万元到期,故原告仅能就到期的6万元提起诉讼。在担保人的个人保证书中,第一页没有担保人的签名和按手印,仅在无合同内容的第二页上有担保人的签名和按手印,且不能确定此第二页上的签名和手印为本人,故我与被告赵会祥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会祥与被告郝玉连的辩称相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原告澳洲银行与被告游利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游利平提供12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等额还本(以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三个月的25日为首期还款日,之后于每三个月同日还款),贷款利息按月计收。该借款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一项第1条约定:借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贷款逾期。贷款方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二项约定:下列事项之一,无论是否由于借款方/担保人或任何其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即构成或视为借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6)借款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到期本金或利息或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出现前述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4)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方立即清偿;被告郝爱玲在该合同最后一页的“甲方配偶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同意并接受合同的约束”后签名并按手印。当日,被告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游利平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被告赵会祥、郝玉连也于当日向原告提供了个人保证书,承诺:为被告游利平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以本人及夫妻共同财产按本保证书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12万元、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被告赵会祥、郝玉连在该保证书的签章页的“对上述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同意并接受本保证书约束”后签名并按手印。2015年6月1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游利平发放贷款12万元。被告游利平在首期还款日即2015年9月25日按约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在第二期还款日即2015年12月25日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游利平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的利息均未支付。2015年12月29日,原告从被告游利平的银行卡上扣除借款本金12.39元、贷款逾期本金罚息81元、贷款逾期利息罚金2.44元。剩余借款本金89987.61元及2015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游利平、郝爱玲均未偿还。被告郝玉连、赵会祥当庭对个人保证书上的签名及手印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冻结被告郝玉连银行存款共计68647.06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书、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个人活期账户账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游利平与原告澳洲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等额还本;借款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到期本金或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方立即清偿;借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贷款逾期。贷款方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因被告游利平未按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有权按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游利平偿还剩余借款89987.61元和2015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双方约定的罚息。被告郝爱玲在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配偶栏的“甲方配偶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同意并接受合同的约束”后签名并按手印,应与被告游利平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被告傲霜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游利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傲霜公司应对被告游利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玉连、赵会祥也为被告游利平的借款填写、出具个人保证书,承诺为被告游利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其当庭对该个人保证书上仅在无正文的签章页上有本人签名及手印提出异议并对该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但原告办理贷款业务所使用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个人保证书均采用此在最后一页即签章页签名按手印的形式,况且此二被告也不申请对本人签名及按手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二被告仅仅提出此质疑也未举出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所举证据,故被告郝玉连、赵会祥的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郝玉连、赵会祥应对被告游利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游利平、郝爱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澳洲联邦银行(磁县)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987.61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3.5‰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罚息(在利息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罚息83.44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赵会祥、郝玉连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90元、财产保全费935元,由被告游利平、郝爱玲负担,被告河北傲霜商贸有限公司、赵会祥、郝玉连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姚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红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