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京振、梁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京振,梁龙龙,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京振。被执行人梁龙龙。被执行人王建利。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京振、梁龙龙、王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2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