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81执2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81执2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马桥路花卉市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工业区旱冰场北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6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380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现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380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存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