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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贾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贾云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36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石立华、张爱文,均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云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贾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已通过其他途径催款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颖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