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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济仁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济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窦言军,侯培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982号原告丁济仁。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北环路福田工业园。被告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580号。被告窦言军。被告侯培光。本院受理原告丁济仁诉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玲汽车厂、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窦言军、侯培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丁济仁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