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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曾广河与王惠东、王德演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河,王惠东,王德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广河,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惠东,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王德演,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惠东、王德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王惠东名下的号牌为粤A小汽车的车辆档案;二、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王德演名下的号牌为粤A小汽车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