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贺生与王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贺生,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贾贺生,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秀春,女,住聊城市贾贺生与王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鲁152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贺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秀春具体住址不明,给其审理期间留的电话号码联系,表示不是王秀春的联系方式,不认识王秀春,因需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52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