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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天贵与崔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贵,崔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43号原告周天贵。被告崔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贵与被告崔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贵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贵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天贵负担。审 判 长  韩 姣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