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天贵与崔建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贵,崔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43号原告周天贵。被告崔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贵与被告崔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贵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贵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天贵负担。审 判 长 韩 姣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