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陈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财保30号申请人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红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有胜,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蕾婕,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凯,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人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陈凯拒不偿还贷款,且有可能转移财产,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对被申请人陈凯拥有的债权难以执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凯所有的车牌为闽GP00**的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69370.6元(人民币,下同)。申请人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指定专用账户汇付60000元进行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嘉利得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凯所有的车牌为闽GP00**的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69370.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世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