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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远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远全,男,汉族,1942年9月2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侯远全因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4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侯远全上诉称,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据渝府地[1998]321号征地批准文件,对上诉人作出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由上诉人交出已征土地。经查证核实,涉案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市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无权决定上诉人非法交出基本农田,上诉人无非法交出基本农田的法定义务,其征地批复违法。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据违法的征地批复,对上诉人违法作出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被依法撤销。涉案土地属不动产,因本案涉及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侯远全以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被诉人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为:2015年4月15日,起诉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5年5月7日,该局向起诉人作出《关于侯远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附件为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起诉人认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据渝府地[1998]321号征地批准文件,作出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起诉人交出已征土地,经查证核实,涉案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市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其征地批复是违法的。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据违法的征地批复,对起诉人违法作出的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被依法撤销,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渝北国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渝北国土监[2006]第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而上诉人就本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却是在2015年7月29日,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其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