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毕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毕某某,毕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15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与何某某系兄弟关系。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北恩村八组被告毕某甲,男,55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北恩村八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毕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