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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毕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毕某某,毕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15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与何某某系兄弟关系。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北恩村八组被告毕某甲,男,55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北恩村八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毕某某、毕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