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根法与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法,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445号之一原告:王根法,曾用名王根发,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河南法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花牛。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鄢陵县。法定代表人:孙东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栋,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法诉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根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王根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根法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武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