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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57号原告艾某某,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住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