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157号原告艾某某,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住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