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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9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高勇峰、王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高勇峰,王颖,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965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史雪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洁琼、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峰,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王颖,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高勇峰、王颖、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勇峰、王颖、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3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