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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长久与张德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久,张德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641号原告:林长久。被告:张德举。原告林长久诉被告张德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林长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长久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