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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诉何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何建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310号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筱芳,系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何建秋。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西优奇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玲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