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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信万龙与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建材商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万龙,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建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安执字第316-1号申请人信万龙。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建材商店,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表人:王福堂本院在执行信万龙与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13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除不可处置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慧芳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维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