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斌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飞,吴世昌,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梁斌飞,居民。被执行人吴世昌,居民。被执行人宣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梁斌飞与被执行人吴世昌、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世昌、宣霞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世昌、宣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兰亭公寓4幢645室(网上备案合同号:100600124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