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837号��告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