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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837号��告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