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兆洋、张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洋,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310号移送执行人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兆洋。被执行人张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芹位于滨海县新时代乐园32幢308室房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房产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刑二初字第0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