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与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住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经理。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申请执行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可待由被执行人执行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1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