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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顾海良、聂小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顾海良,聂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197号原告李卫东。委托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海良。被告聂小平。原告李卫东诉被告顾海良、聂小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