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储运河与祝团美、王新建提取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运河,祝团美,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储运河。被执行人:祝团美,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建,岳西县林业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祝团美、王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建在岳西县林业部门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新建工资收入1000元,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葛立峰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