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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储运河与祝团美、王新建提取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运河,祝团美,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储运河。被执行人:祝团美,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建,岳西县林业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祝团美、王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建在岳西县林业部门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新建工资收入1000元,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葛立峰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