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王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53号原告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5号3号楼2203(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葆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卉,女,1983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继保,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极点公司)与被告王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蓝色极点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欣,被告王卉委托代理人黄继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色极点公司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担任项目主管,负责原告各项翻译及专业一审工作。被告主要负责医药行业的翻译资料,会接触大量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国内外医药行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2012年6月因其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离职,但工作交接不完全,没有将其仍掌握的部分保密翻译资料返还原告,违反了原告的相应管理制度。原告认为被告是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且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如其向第三方泄露已掌握的原告翻译资料,必会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和商业损失,因此其返还相应的翻译材料并遵守保密约定,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2、被告返还其掌握的属于原告的翻译材料;3、被告继续履行保密条款。被告王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被告也没告知原告相关保密规章制度和流程,没有将起诉状陈述的资料纳入公司的保密范围之内,原告不知道所接手的资料是保密资料,不知道怎么保密。2、被告只是申请仲裁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公开,并未向其他无关第三方进行公开,被告行为是合法的,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卉与蓝色极点公司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从事翻译项目主管岗位。蓝色极点公司主张王卉在之前与其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提交了翻译材料,泄露了商业秘密给其造成损失应支付10000元,王卉掌握有属于蓝色极点公司的翻译材料应当返还,王卉入职时签订过保密协议,王卉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条款,并提交劳动合同、王卉提交的仲裁证据材料清单、翻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王卉对上述劳动合同、王卉提交的仲裁证据材料清单、翻译资料的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王卉主张其没有与蓝色极点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蓝色极点公司也没有告知其相关保密规章制度和流程,没有将蓝色极点公司起诉所称的资料纳入公司的保密资料,其在之前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的翻译材料为电子版本,现在已经销毁,并没有向无关第三方公开,也没有给蓝色极点公司造成损失。王卉未就本案提供证据。另查:蓝色极点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因王卉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2、王卉返还其掌握的翻译资料,3、继续履行保密条款。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京丰劳仲字[2014]第134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蓝色极点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京丰劳仲字[2014]第1346号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蓝色极点公司主张王卉泄露商业秘密给其造成损失,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蓝色极点公司关于要求王卉支付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蓝色极点公司要求王卉返还其掌握的属于蓝色极点公司的翻译资料。王卉称其之前仲裁阶段提交的翻译材料为电子版,现在已经销毁,而蓝色极点公司持有该翻译材料。现蓝色极点公司未举证证明王卉掌握其主张的翻译材料,故其关于要求王卉返还翻译材料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蓝色极点公司主张要求王卉继续履行保密条款,但未就其主张的保密条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卉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蓝色极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