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2015)乐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农行乐业县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海所有的在农行乐业县支行账号为62×××13的存款30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序飞二0一六年六三十日书记员  梁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