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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翰霖诉李满、赖丽荣、李国财、史可鑫、史刚军、王永春刑事附带民事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翰霖,李满,赖丽荣,李国财,史可鑫,史刚军,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148号﹝2016﹞黑02**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翰霖,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满,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赖丽荣,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国财,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史可鑫,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史刚军,男,44岁,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永春,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3﹞建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住址不明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