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0321执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巩子玉与巩曰刚、罗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子玉,巩曰刚,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321执634-2号申请执行人:巩子玉。被执行人:巩曰刚。被执行人:罗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苏建峰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