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8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与陈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794号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永安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丽琴,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东,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住江阴市周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曙光化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忆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