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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明朝、马明英等与于先谣、吴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于先谣,吴金华,徐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号原告马明朝。原告马明英。原告马明香。原告马明珍。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仁丹。被告于先谣。被告吴金华。被告徐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负责人程敬。委托代理人徐氢泉。原告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如与被告于先谣,吴金华,徐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马明朝,马明英,马明香,马明珍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