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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行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瑞学与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瑞学,竹山县国土资源局,董超,胡绍虎,金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瑞学,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少飞,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朱爱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刚,系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反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胡绍虎,农民。第三人金兴刚,农民。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上诉人胡瑞学因被上诉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愿意协调解决本案纠纷,经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胡瑞学以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胡瑞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瑞学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负胡瑞学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丹平审判员  林 敏审判员  宋志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