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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龙与从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从霞,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从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某小区xx幢xxxx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