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龙与从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从霞,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从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某小区xx幢xxxx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