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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汪海与汪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汪红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83号原告:汪海,男,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红琳,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海诉被告汪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海因收集证据需要,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红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海撤回对被告汪红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由原告汪海承担。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