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汪海与汪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汪红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83号原告:汪海,男,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红琳,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海诉被告汪红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海因收集证据需要,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红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海撤回对被告汪红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由原告汪海承担。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