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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王某甲、胡某、张某甲、翟某、王某乙、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胡某,张某甲,翟某,王某乙,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