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龚红庆、张其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龚红庆,张其立,杨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再9号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柳青工业区振兴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陆考福,董事长。原审被告:龚红庆。原审被告:张其立。原审被告:杨永。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龚红庆、张其立、杨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782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龚红庆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6890元,由原审原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晓东审判员 叶迪龙审判员 徐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