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亮,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77号申请人张国亮,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刘胜利,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61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国亮申请执行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胜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刘胜利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