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甲、汪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甲,汪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033号原告:胡某,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俊屹,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甲。被告:汪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耿甲、汪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耿甲、汪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耿甲、汪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0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员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