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诉被告薛枫、闫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薛枫,闫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9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枫,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闫方,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薛枫、闫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系在铁锋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代理审判员 肖 毅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