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6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6119号原告吕某某,男,1938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38********,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林彬,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67********,户籍地大连金州新区,现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宋某某,女,1951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51********,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11日第一次庭审、2016年6月16日第二次庭审、2016年6月22日第三次庭审,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彬、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均系再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无法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买房款19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离婚不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通过三次庭审,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如果不离婚,被告的人身安全无法保证;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包括了赠与和财产约定两部分内容,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不可撤销;原告诉请撤销赠与并返还买房款19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婚后因家庭财产出现纠纷,导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原告将19万元赠与被告并用此款购买登沙河街道姜家村赵万铎住宅一套,同时约定该住宅归被告所有,该住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第一次庭审时提出申请,对《赠与协议》中自己的签字不予认可,后又撤销申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考虑双方系再婚又结婚时间较短的情况,应准予离婚;对于原告提出《赠与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19万元购房款的请求,因该购房款存在《赠与协议》的约束且已用于购房、与他人还存在《购房协议》,故原告该项请求于本案不能一并审理,应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某某、被告宋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作成审判员  苗永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