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执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被执行人赵滨,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坟台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163070元,已执行1500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