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王银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王银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27号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许业。被告王银芝,男,1980年11月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银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