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银碧、孙庆峰与陈大爱、刘菊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碧,孙庆峰,陈大爱,刘菊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336号原告吴银碧,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厦铺镇厦铺村五组026号。身份证号码:422326196109075223。原告孙庆峰,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银碧之子。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10145217。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谦,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大爱。被告刘菊阳,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大爱之妻。身份证号码:422129196210193003。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国、商棋,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碧、孙庆峰诉被告陈大爱、刘菊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陈大爱所有的福迪牌鄂J小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银碧、孙庆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陈大爱所有的福迪牌鄂J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