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瑞与摆生祥、李生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摆生祥,李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22民初1330号原告杨瑞,女,生于1978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摆生祥,男,生于1969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生龙,男,生于1977年1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瑞与被告摆生祥、李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晓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摆生祥、李生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摆生祥因资金周转困难由被告李生龙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1日前返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摆生祥给原告还款23000元,剩余借款2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摆生祥向原告返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李生龙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摆生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尚欠27000元未还,被告李生龙提供担保的事实。二被告缺席未予答辩,亦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虽不是二被告本人书写,但借款人处及担保人处的签名均系二被告本人书写,并按有指印,该借条符合证据的“三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4月1日,被告摆生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到期还不清者自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被告李生龙为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摆生祥向原告返还了23000元,剩余27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被告摆生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摆生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摆生祥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摆生祥向原告返还了23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27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3000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到期还不清者自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该约定中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请求3000元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李生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指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李生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摆生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杨瑞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3000元,被告李生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摆生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苏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持内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搜索“”